【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某私立医院近日接到当地地税部门的
书面通知,要其按规定对其聘用的医生取得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该私立医院的负责人不解,他认为医院是免税单位,不应该缴纳任何税收。问:
私立医院是否也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的规定,只有非营利性的医院机构本身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
收入,才免予征收各项税收,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0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医生的工资要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私立医院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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