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问:某市一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单位
分摊15%,私人分摊15%,手续已经过市房改办等国家行政机关批准,那么,在
成本列支的15%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应纳税调整?单位
补贴的15%的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所得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
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
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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