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4]097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
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
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
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
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文件全文详见
国税发[2004]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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