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国税函[2004]808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
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
“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
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
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
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
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文件全文详见
国税函[2004]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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