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获得补偿金计缴个税时如何享优惠
录入时间:2005-01-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与任职受雇
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个人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应当按规定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款计算中有三大优惠,一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职工的补偿收入(也即安置费)免税;二是计税时允许扣除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计算的费用;三是领取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一次性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四金(费)”允许税前
扣除。适用这一优惠政策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适用对象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看,文件没有指明哪类单位和哪些人员适用,哪
类单位和哪些人员不能适用。因此,从法无明文禁止的皆可行这一原理理解:1、从
用人单位讲,任何性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都可适用;2、从“下岗”的人员讲,
任何单位的任职受雇人员,包括公务员、教师、警员、医务人员、企业员工,也包括
中方人员和外籍人员都可适用。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下岗”补偿金的税收优惠
政策是对那些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的优惠,其税前允许扣除的费用都是按照国内
的标准计算的,外籍人员“下岗”后一般不在当地居住,也不在当地缴纳“四金(费)”,
不享受国内居民的生活保障,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仅适用国内人员,不适用外籍人
员。
如何认定,需要哪些手续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和规范的集体企
业、股份制企业,其决定员工进、出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应该可以做为税务
执法的依据;但不规范的企业和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一般程序不清,老板个人说了
算。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有用人的自主权,但招人必须
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填写由劳动部门制定规范的企业用人表格,报劳动部门备案;解
除劳动合同,也应按规定报劳动部门备案。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
当根据不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考虑企业招用员工和辞退员工的程序,防
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政策优惠避税。
相关规定 1、下岗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
他补助费用,其中,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职工工龄一年发一个月的标
准计算的,补助费是根据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决定发放的(如
北方某大型石油企业,下岗职工每仅生活补助费就十几万元)。2、允许税前扣除的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费用,是指以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企业所在地特别是垂直管理的企业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发放职工工资的财务核算地
为准。3、允许扣除的“四金(费)”,严格按政策规定讲只能扣除属个人原来在企
业时按个人工资计算的数额,原企业缴纳部分不应该扣除。但对确实确认不清的,实
际操作中只要缴费人是按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和向规定的户头缴纳的,笔者认为可以
适当放宽。(bu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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