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是否缴纳
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0号)文件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
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就其合理的部分方可免税,此外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
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
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
税个[2002]597)文件规定,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
以直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
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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