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商业保险勿忘扣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近日,某市开发区地税局在对某外籍公司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医疗、意外保险,并未按照税法规
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经税务人员辅导,该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9万余元。
该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对辖区外籍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
保险而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比较普遍。由于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一些企业
认为:公司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是解决职工看病就医困难,是为政府排忧解难,员
工只有在生病就医时才享受这种福利。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
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薪收入,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其当期工薪收入计
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
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由职工个人
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
险等各类商业性保险(包括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
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所以,提醒纳税人: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不要忘记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
企业应该增强对税法的理解,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2004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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