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问:个人对社会团体捐赠是否有个人所得
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
京地税个[1994]187号文件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将其
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
然灾害地区的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允许扣除。
社会团体系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
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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