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4信息】 问:员工以折扣价取得企业股票是否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
补贴收入有关处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
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
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行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
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
项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
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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