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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费可否在交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的有限公司,公 司总经理是由日本投资者派来的,他的工资由我们公司里列支,他在交个调税时能否 扣除他在日本交的国民险(类似中国的社会保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8-6-26国税发[1998]101号)的相 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在中国境内 工作的境外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若该保险费确属按照有关国家 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则可以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则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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