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问: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
薪金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
为了便于征管,税法规定,对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
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的
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
支付金额全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
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
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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