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家来华讲学取得收人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4信息】 问:欧盟专家来华讲学取得收人是否免征
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19号文件规定,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
请为中国残联与欧盟合作项目欧方专家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报告》(残联计财
〔2001〕139号)称,为促进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2000年10月,欧
盟委员会与我国开展合作,建立“促进中国残疾人经济社会生活权利--残疾人教育与
职业培训项目”,项目期限为2年。根据该项目,欧盟委员会将向我国残疾人联合会
无偿提供980000欧元的援助,用于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并负责邀请欧
盟成员国的专家来华讲学,专家的费用从援助款中支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希望对这
些来华讲学的欧盟专家,从援助款中支付其来华费用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第二条第(九)项第4款的规定,同意对欧盟委员会派往我国为履行上述
项目而从援助款中取得的费用,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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