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近来一些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
广告或报纸上宣传其发行的“××债券基金”的分红,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
是否属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
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
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个人投资基金取得分红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
遇,只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不是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基金管理公
司或金融机构,而是基金派发红利的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即扣缴环节前移,
而非他们所声称的“分红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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