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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办学不免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近日,某地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私人幼 儿园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办学者未申报缴纳办学个人所得税,便对他进行了相应的税 收处理。办学者认为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有扶持,不用缴纳税收。其实,办学者对社 会力量办学享受税收优惠的理解不全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私人开办幼儿园同样可 以享受此项优惠,免征营业税。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私人办学,免的是营业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a200410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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