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2)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二、所得税来源地的确定
(一)确定所得税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1.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
因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
得来源地。
2.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
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
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
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
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
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
使用取得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
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
得的中彩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除了有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
之外,而且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因此应按税法规定正确把握其折算的标准和核定方
法,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
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货币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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