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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勿忘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日前,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变更注册 地址向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了废业申请,分局在对其进行废业检查时发现该公 司不仅变更了注册地址,股东也发生了变化。税务人员从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中了解到该公司原有的5名个人股东将其投资800万元的该公司100%股权全部 转让给现有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为1980万元,而这笔股权转让并未按税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 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6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 率,税率为20%。”因此,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5名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 当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各自的个人所得税。以股 东王某为例,其出资额为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8.75%;则王某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减除股权原值(费用忽略不计)后的余额,即1980× 18.75%-150=221.25(万元),按照20%的比例税率,则王某应 缴个人所得税44.2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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