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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免费旅游 适用税率各异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2004年2月,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 5名股东(月工资均为800元)带领上年度销售业绩突出的几名营销人员到外地免 费旅游。3月份,企业将旅游发生的所有费用分摊至上述人员(人均3000元), 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但是,不久前,当地税务机关在审核这一事项中指出,公司的扣缴行为并不准确。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 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 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 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 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 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而,公司完全是依法操作。   事实上,公司财务人员的理解不够全面,对股东的这项所得不能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明确规定,除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 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可见,虽然同为免费旅游所得,但是股东和营销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 税目却有区别。   因此,公司对股东的旅游支出应视同投资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扣缴税款。每 名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公司总计少代扣代缴了1375元的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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