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生活补助费为何还要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某农产品加工公司位于城郊,职工生活条
件简陋。为此,公司利用工会经费每月给本单位每位职工发放了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费。近期,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时发现,该公司对此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决定对其
处以罚款。该公司则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
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他们就是根据这些规定操作的。
其实,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有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
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
些特定的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这份
文件的规定,下述补助、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薪收入计
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
贴;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
出。
显然,该公司给每个职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并不符合免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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