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单位在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租赁费时是否可以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辽宁11/13/2003信息】 某人将一间个人住房租给某集体单位从事
生产经营。对方在缴纳租金时,扣缴了他出租这间房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他们
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辽地税个[2000]91号规定,租赁个人财产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
政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个人,为财产租赁所得个人
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租赁单位以及个人在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租赁费时,依
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租赁单位及个人应及
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否则,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如果租赁财产的单位及个人未按照规定
扣缴财产所有人个人所得税的,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每次(一个月
内)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l 2003 010 051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