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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的解释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四川11/12/2003信息】 四川省南部县地税局稽查局冯忠林咨询: 我局对本县一户改制后的民营工业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该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将 增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年底将“资本公积”转入“个人实收资本”,涉及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查了税收法规,其中: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份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股份制 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的转增资本数 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我局作出了不征税的决定。   现在,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6月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 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文),发文明确要求按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代扣 代缴。此文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相矛盾,问:应该怎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的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199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 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文 件中对“资本公积金”进行了解释,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 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四川省地税局在批复乐山的《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是同时依据上面两个文件作出的,并 不矛盾。   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将增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年底将“资本公积”转 入“个人实收资本”,这实际上是公司向股东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应按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 (m 2003 011 04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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