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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关于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征税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并不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4]0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 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 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 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3号)规定: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 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猎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 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子猪数,出 售子猪无数量限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1997]451号)规定: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 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并已征收了 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 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证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关于 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改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合伙经营的投资者按照合伙的全 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 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1:个体工商户张某于2002年1月承包郊区100亩山林专门种植林木、林木种子 及花卉、苗木作物,2002年实现经营收入20万元,其中成本12万元,各类费用2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生流动资产损失1万元,问:该个体工商户张某2002年应缴纳 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以其全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适用税率计算其2002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120000+20000+10000)=50000(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为: 5000×5%+5000×10%+20000×20%+20000×30%=10750(元) 或50000×30%-4250=10750(元) 例2:甲、乙二人合伙成立一家万头养猪场,两人合伙出资的比例为6:4,当地 税务机关对该养猪场纳税鉴定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该养 猪场2002年实现全年经营收入180万元。问:合伙人甲、乙2002年分别应缴纳多少个 人所得税? 答:该养猪场根据以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甲、乙应根据合伙出资比例分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分 别计征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2年甲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000×6÷10×10%)×35%-6750=108000×35%-6750=31050(元) 2.2002年乙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000×4÷10×10%)×35%-6750=72000×35%-6750=18450(元) (ap200310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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