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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 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两种不同 的理解。一种看法是:纳税人应将上述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就其剩余 部分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看法是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不应将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而直接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缴纳个人所得税。问: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答:除了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也有类似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 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各自负担的比例为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按期缴入相应的金融机构,并纳入相 应的个人账户。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账 户的金额,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薪金 收入,是扣除了其已缴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 的收入。因此,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提取并向指定金融 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应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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