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投资设备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两年前,某县人民医院与部分科室签订了
一份投资购买医疗设备的协议,由科室自行组织投资者,筹资购入细胞分析仪等大型
设备。院方负责提供场地和统一管理,科室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协议规定双方的
收益比率为20/80,由院方按月统一支付投资人的收益,设备使用一定年限后,产权
归医院所有。
今年年初,我局在对该院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院以“设备投资分红”为名向
投资人发放红利,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某局拟向该院下发处理决
定,问:对这笔“设备投资收入”按哪种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上述科室组织投资者购入设备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
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个人取得的分成
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
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
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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