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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偿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作为企业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答: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取得 的补偿金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补偿金作为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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