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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怎么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规定,虽然投资者 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仍可扣除投资者的标准费用扣除额。根据川地税发 [2000]121号文规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按四川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 规定办理”,即按月扣除800元。依据财税[2000]191号文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应为:   一、收入总额800000元   减:成本费用650000元   二、企业利润总额150000元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从业人员工资)=310000-30000-25000-800×12 ×20=63000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投资者工资)=30000+25000=55000元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两位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800×12×2=19200元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150000+63000+55000-19200=248800元   六、甲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2/3)=248800÷3×2=165866.67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1/3)=248800÷3=82933.33元   七、适用税率均为35%   八、甲应纳所得税额=165866.67×35%-6750=51303.33元   乙应纳所得税额=82933.33×35%-6750=22276.67元 (m 2003 009 044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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