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
得税,以所得收入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税,以
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
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
送扣缴所得报告和扣缴所得报告表。(3)《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收
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4)《产品
税条例》规定,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要把加工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
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5)《增值税条例》规定,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6)《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
缴。(7)财政部《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规定,城乡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办理农副
产品收购和代购、代销业务,应该负责代扣代缴集市交易税。(8)财政部关于征收烧
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凡是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
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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