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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3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实施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多列支出、不列少列 收入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所谓伪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真实账簿、 真实凭证的式样,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充真鱼目混珠的行为;所谓的变造是指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真实账簿、真实凭证上通过挖补、拼接、涂改等方式,制作虚假 账簿、虚假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真账簿、真凭证隐藏起来,使 税务机关不能查实计税依据或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所谓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 账簿、凭证保存期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账簿、自行销毁凭证的行为;所 谓多列支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弄虚作 假行为;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 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所谓虚假的纳税申 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时,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时,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 经营利润等的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编造计税依据的 故意。如果是由于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者是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 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总额、利润等,则不构成税收征收 管理法规定的行为,也不应受到处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 为进行处罚,依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不缴、 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这一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了这种 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处罚实 行的是申诫和罚款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是由税务机关限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 正;其次,是由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种罚款的最高限额 达到5万元,足见立法者对此类弄虚作假的纳税行为进行打击的信心与决心。因为, 如果这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得不到制止,我们的经济秩序就会陷入一种严重的 混乱之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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