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3信息】 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是 法律规定用于核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专门账证。只要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都必须设置并妥善保管。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这类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这 里征纳行为不是直接发生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而是依法由那些与纳税人有经济 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税源的源头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收取税款, 或者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扣取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解缴。如果这类款项不单独 设置专门账簿和专用凭证记载、反映和核算,就可能与扣缴义务人本身的业务发生混 淆,进而影响国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对于不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 料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就要给予处罚,使其过错得到纠正,并预防再犯。   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当与纳税人一样,遵守 纳税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如应当根据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违反了这一规定,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扣缴 义务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这条规定基本上采用了与“第六十条”第一款相类似的处罚规定,然而扣缴义务 人和纳税人毕竟有很大的区别,扣缴义务人虽然有义务履行其扣缴义务,但终究不是 纳税主体,其行为具有间接性,不能与纳税人相提并论,在处罚幅度上应当有所区别, 因此将处罚的最高限额定为5000元。作出这一处罚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重扣缴义 务人的法律责任来加强对税款征收的前期工作的管理,保障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扣 缴义务。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