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生活用房出售不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3-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3信息】 王某于2002年底购买了一套家庭生活用的
新房,加上原有已居住7年的房子,他共有2套生活用户。今年6月,他把那套已居住7
年的房子转让给陈某,取得9万元收入。对于这笔收入,王某认为,这是他转让旧房取
得的收入,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税务机关却要求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从上述规定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自用的,使用年限5年以上,且
是惟一的家庭生活住房。而王某转让给陈某的那套房子,虽然已居住了7年,也是自用
的,但不是惟一的生活用房,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Bk 2003 07 24 00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