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奖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某市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2001年1月至
2002年9月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开发了一套适合本系统使用的业务软件,并将
该软件无偿提供给本单位使用。新软件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经上级单位认
定后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为此,本单位给予他5800元(仅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的奖
励。问:该人得到的这笔奖金,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如需缴纳个人所得
税,应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奖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
国内发放奖金的单位,其级别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以上单位,来源于境外的奖金必须是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所颁发;其二,纳税人从
上述单位取得的奖金必须符合税法所列举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七个方面。从上述情况来看,该人所获得的奖金不符合上述免税奖金的条
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所获得的这笔奖金,本质上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m 2003 07 04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