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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某公司在此次抗击“非典”活动中的捐赠 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用分得的股息、红利为防治非典进行捐赠是否免 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 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 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据此,该公司若是通过上述规定渠道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所捐赠的实物和现金,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公司股东个人用分得的股息、红利通过上述渠道向防 治非典型肺炎事业进行捐赠的,也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bm 2003 07 04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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