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如何执行?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通常是不会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相矛盾的。因为他们的基础和根据
都是财务、会计基本制度和通用准则,但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确有发生矛盾
的时候。当二者相抵触时,要依据国务院或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计算
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这是因为,尽管税务机关通常不对纳税人的财
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也允许不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
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允许以此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企业的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税务机关就要干预,就不能按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财会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纳税,而要按税法上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
应纳或应予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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