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是税法
和行政法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纳
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
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税收的关系上。一方面,纳
税人的资金运动和收支活动,要受到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制度的制约,税收的调
整与变更,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国家税收能否保证及时、足
额入库,必须以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正确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由于纳税
人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从资金运动中反映了再生产的全过程,只有掌握了纳税人的
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专项基金等财务处理办法,税务机关才能凭此准确计算纳税人
所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纳税人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有
两大好处:其一,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国家税法、行政
法规对其进行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这样既可帮助纳税人进一步明确税法
的征收制度,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又可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二,
税务机关掌握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就会督促有关税务征管人员依法正确计
算税款,防止税收的“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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