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办理初始申报?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初始申报是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为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税源监控工作,将纳税申报工作提前至税务登记环节,是
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收状况、监控税源的初始环节。因此为方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办理纳税事项、减少纳税环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其经营情况,凡涉及到地方
税务机关管辖的税(费)种,均应办理初始申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初始申报。从事生产、经营施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非从事生产、
经营,但负有缴纳或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申报。纳税人及扣
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私人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初始申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申报表。
初始申报需携带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购买机动车的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
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纳税人带回,复印件留税务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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