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获得奖励?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社会主义税收又具有“取之于民,用
之于民”的根本性质,这就决定了全体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所形成的主动、
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因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出现,不仅严
重干扰和影响了全社会的纳税秩序和纳税环境,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而且也
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作为税收主要受益者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正是基于这样
的前提,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从广义上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中,
不仅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抗
税、避税等行为,而且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
款等。“检举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以单位名义检举的,则单位为检举人;以
个人名义检举的,个人为检举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保护检举人,不得公
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将检举人的姓名、举报材料、证明材料泄露给被审查对象及其亲
友或关系人,确保检举人不因检举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到打击迫害或其他合法利
益受到损害。因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检举违反税法、行政法规的行为,一方
面维护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所有纳税人的利益,应予以大力提倡。
因此,对检举人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并处理后,对举报人可给
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数额按违法、违规者所需缴纳的税款或应对其所处罚金的一定比
例确定。应当指出的是,有关奖励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和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
的工作人员。因为检举、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通过检举
税收违法行为而获得奖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