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
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
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
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