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
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
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
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
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
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
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同
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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