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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使用权转让机具缴个税吗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安徽省某县村民,于2000年5月从村里取得 了80亩鱼塘的使用权(每年上交承包费3万元)。两年间,他不仅养殖了大量的鲢鱼, 还养殖了近20亩水面的螃蟹和十多亩水面的甲鱼。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车祸,该村 民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了,不得不在去年底将承包的鱼塘以每年4万元租金转租给他 人,并将该鱼塘里使用的机具连同剩余的鱼苗、蟹苗、甲鱼苗一次性处理给承租人, 转让价为16万元。没多久,当地税务所所长要该村民对转租鱼塘和转让机具、鱼苗、 蟹苗、甲鱼苗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这种情况该村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与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征税问题与上述转租鱼 塘和处理机具、鱼苗、蟹苗、甲鱼苗的情况类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2]1158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 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 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村民 转租鱼塘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扣除上交给村里的承包费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 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他处理机具、鱼苗、蟹苗、甲鱼苗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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