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
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
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
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
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
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
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
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
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
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
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
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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