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
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
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
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
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
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
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以养猪为
其主业;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
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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