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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3-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3信息】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 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 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 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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