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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的,须送达哪些资料?

录入时间:2003-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3信息】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 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 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 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 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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