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是否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
录入时间:2003-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3信息】 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
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可凭其护
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国税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手续”的规定时,可以为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证明的外籍居民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
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
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
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
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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