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3信息】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
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可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
务人;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
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难以认定扣缴义务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便于扣缴义务人操作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利于明确扣缴义务
人法律责任的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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