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个人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
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
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人的境
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
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
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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