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方式?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
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
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
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
计算纳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
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入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
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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