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
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
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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