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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 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 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 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 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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