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3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
或少缴应纳税款,实际上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拖缴滞纳税款。所谓拖缴滞纳税
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并无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两次超过期限(既超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的期限和解缴税款的期限,又超过税务机关因其逾期未缴
行为而责令其缴纳的限期),未缴或者未解缴同一笔税款的行为,这实质上是一种与
抗税方法不同的拒缴税款的行为,即通常意义上的“软抗”。正是因为其采取“软”
的方式,因而其不构成抗税,法律因此只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
也正因为其是一种“拒缴”行为,所以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对这类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双
重”处罚方式。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
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来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税款,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
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
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此处所谓的扣押,就是将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一定
地点加以扣留,并宣布禁止处分和移动这些财产;所谓查封,就是由税务机关将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封存起来,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移动和支配;所谓拍卖,就是由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公开出卖,由购买者出价
竞购,到售价没有人再报价时,拍板成交。在这里,扣押、查封是拍卖的前提,拍卖
则是实现扣押、查封目的的手段。其次,在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后,税务机关还可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以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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