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
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不含税所得对应
的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
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
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
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
内凭劳务协议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
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
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
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
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
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
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4)